一九五0年代的台灣階級結構與流動初探*
一、問題源起
社會流動是社會階層化裡頭一個重要的探討主題。國內許多學者都曾針對此問題,尤其是針對父母親的教育、職業與下一代的教育、職業取得之關係做過許多研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個主題是不同省籍間的社會流動差異(蔡淑玲,瞿海源, 1993; 楊瑩, 1988; 黃毅志, 1995; 吳乃德, 1997; Kuanjeng Chen, Hsiu-Jen Jennifer Yeh, 1998; Shu-ling Tsai, Hei-yuan Chiu, 1993; Shu-ling Tsai, 1992)。比較一致的結論是:外省籍民眾的教育比本省籍的高,因此外省民眾的職業聲望比本省籍的高。
但是除了以量化的地位取得模型來討論省籍間的差異外,卻沒有學者試著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代內與代間社會流動的現象。探討歷史源頭最重要的意義是找尋所謂的「原初條件」(initial conditions)。若是根據地位取得模型來看社會流動,那麼不同的原初條件(如十五歲時父母親的職業)就非常重要。但是這個原初條件是如何形成的?在何種社會時空下出現的?這是地位取得模型無法告訴我們的。只有探討當時的社會結構,我們才能夠知道為何會出現不同的原初條件。假如我們將分析的視野放大到社會結構的問題,那麼社會流動的探討就不會再侷限於教育以及相關的問題,而所謂的家庭社經原初條件,也就是歷史社會學的探討對象。
以戰後的台灣社會為例,到底是那個時期的社會變動構築了後來的社會結構基本架構?用另外一種方式來說明,也就是哪一個時期的社會變動(可能肇因於政治的或經濟或其他因素的變動)影響了不同團體的人「市場機會」或「生產工具」[1]?有學者認為台灣戰後的關鍵時期應該是起始於一九四五至四九年的經濟重整時期,就如劉進慶所言(劉進慶,1975/1992),但這是基於他對公營企業的接收而來的看法,但是這樣的接收並不影響到生產工具的變化,或是大部分農民與地主(佔當時人口最多的團體)的市場機會。根據另外一份研究,該時期的社會結構除了上階層的統治者由日本人轉換為國民政府,以及有新加入的外省官僚與資本家之外,本省籍的佃農、地主、自耕農、資本家、勞工的階層構造並沒有起太大的變化(王宏仁,1997)。反而是1950年代之後,國府進行的農地改革政策、進口替代的經濟政策,才開始對原先的社會階層結構產生衝擊。1950年代國民政府的經濟、政治政策廣泛影響到各個階層、個人家庭的「市場機會」或「生產工具的擁有」,這才是最重大的變遷,它影響了個人的家庭社經地位,並會進而影響代內與代間的社會流動。
對於1950年代的台灣社會,有許多政治學者的探討,但是社會學的討論相對而言並不多,即使有,也多半針對農地改革的影響來談(如蔡宏進,1967;柯志明,1988)。但是對於屬於非農業的人口,其社會階層的變化,尤其是大陸遷移來台的人口,就甚少有專文討論。另外是農工之間的流動如何,國家政策如何影響到社會階層的構成,這些都沒有相關探討。因此本文希望探討在1950年代,台灣的各個階層如何在國家的政策下而被形塑出來,並成為各個階層的原初條件;在不同階級的人,會流到另外的那個階級?此外,這樣的變化是否造成後來的階級結構定型化?
二、省籍、教育與職業
在「階級結構」此問題的研究上,當今多半以新馬克斯學派(以E. O. Wright為代表),或是新韋伯學派(以John Goldthorpe為代表)為主,來區分不同的階級。本文在進行分析時,主要參考了E. O. Wright (1980) 的架構,以生產工具為基本的區分標準。此外,社會階層化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是「族群與階層」的關係,1950年代的台灣剛好加入了省籍的因素,因此在進行區分上面,我們就不得不考慮省籍帶來的階層化問題。所以根據這樣的標準,我們可以劃分出兩個向度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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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家 |
地主 |
雇主、 自營商 |
自耕農 |
佃農 |
勞工 |
中產階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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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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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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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籍 |
◆ |
◆ |
◆ |
◆ |
◆ |
◆ |
◆ |
◆
代表1950年代時,不同族群所在的可能位置。
我們就從當前的職業分佈與教育程度來看看本省、外省兩個族群是否有差異?假如有差異的話,我們再來看這種差異的歷史根源何在?表一為受訪者職業聲望與其他變數之複迴歸模型係數,這是根據1992年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瞿海源,1993)而得到的數據。應變數為受訪者的職業聲望,自變數則包含了省籍、性別、出生時間、父母的教育水準與職業聲望。
假如只考慮省籍因素,那麼在1992年時,外省籍的受訪者平均職業聲望比本省籍的高約8.76分,這跟我們一般得到的印象差不多,本省人是檳榔和拖鞋,外省人是西裝及皮鞋(吳乃德,1997)。
若我們加入社會人口特徵變項,則發現越年輕的一代,其工作的職業聲望越高,省籍因素影響仍顯著。
表一 職業取得模型的係數與變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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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聲望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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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籍 |
8.76 |
8.6 |
2.33(n.s) |
1.62(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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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 |
-1.53(n.s) |
-1.91(n.s) |
1.11(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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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1 |
-- |
2.19(n.s) |
0.03(n.s) |
-1.69(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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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2 |
-- |
8.1 |
3.62(n.s) |
-2.67(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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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3 |
-- |
9.67 |
4.01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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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4 |
-- |
10.24 |
2.75(n.s) |
-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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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教育 |
-- |
-- |
0.32 |
-0.09(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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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教育 |
-- |
-- |
0.61 |
0.23(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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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職業聲望 |
-- |
-- |
0.26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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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教育程度 |
-- |
-- |
--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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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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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square |
0.04 |
0.08 |
0.24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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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瞿海源主編,“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二期第三次, 1992, 問卷一”。
註1:n.s.代表在1%的水準下不顯著。
註2:父親的職業是當受訪者十五歲時的職業,其職業聲望分數是根據Ganzeboom等人編制的國際職業聲望量表而計算得出。
註3:我將原住民樣本排除,而省籍是以「本省」(包括閩南、客家)與「外省」為區分。
註4:出生時間1為1936至1945年出生者;出生時間2為1946至1955年出生者;出生時間3為1956至1965年出生者;出生時間4為1966以後出生者。比較組為1936年以前出生者。
但是當我們再控制父母親的教育跟職業變項後,發現省籍因素的影響不再顯著了,這表示,省籍間的職業聲望差異,主要是來自父母親的因素。最後我們放入個人的教育程度因素(在現代社會中這被視為影響職業最重要的變項),發現只剩下自己的教育、出生時間與父親的職業對個人的職業聲望有影響。這樣的結果有兩點意義:
一、省籍用來解釋教育成就並不恰當。雖然乍看之下職業聲望高低是受到省籍的影響,但是這種影響是透過另外的管道而發生作用的,並非「外省人天生就比較聰明」[2]。省籍對於台灣社會階層流動的解釋力,必須透過其所佔據的社經地位(父母親的教育與職業),才能彰顯。
二、一般而言,父親的教育程度會影響子女的教育,進而影響其職業聲望。但若父親的職業聲也可以影響子女的職業,那麼這顯示該社會的代間階級流動有僵化現象,最極端的例子就是印度的種姓制度(caste system),子女完全繼承父親的職業與階級。上面的迴歸結果顯示,在台灣,除了教育之外,父親的職業仍然對現在的受訪者之職業聲望有正向的影響,這表示我們社會的代間流動仍然不是十分自由與平等。根據這個表,我們可以想像在1950年代一個公務人員的家庭,其扶養出來的兒女職業聲望,就有比較高的機率高於農夫子女職業聲望。
這裡我們可以得到兩個初步的結論:個人的職業聲望受到個人教育成就與家庭(父親職業)的影響。家庭對個人職業聲望的影響暫且不提,另外關於個人的教育成就問題,我們想要知道它到底受到哪些可能因素的影響?
接受教育的成本包含兩種:支付的教育費用,以及接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個人本身的教育成就並不單只是自己努力的結果[3],還必須考慮教育的成本。受教育者的教育經費要不就是由家庭負擔,要不就由國家負擔。針對台灣本省外省兩族群在教育成就上差異的原因,有學者認為是因為政府對外省人所集中的軍公教部門子女的教育補貼所造成的。雖然政府對不同族群的教育經費補助影響不同族群的經濟資源,但是一個階層的經濟資源卻不可能完全來自政府。戰後的義務教育至少六年,而政府對軍公教的補助所造成的影響在小學階段可說並不明顯;1968年後的國中義務教育也使的國家補助的影響更加降低。根據1992年的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顯示,在受完普通高中教育的這群人中,其中的21%在國中時候被編在「放牛班」(後段班),這個比率在受完職業高中的比率為32%,而受完大學教育這群人,只有2%是在後段班。顯然教育的差異在國中時候就已經出現,而政府的補助政策發揮差別作用的,應該是在「非義務教育」的階段,也就是在國中畢業之後。因此在國中之前的教育差異,更可能是聯繫到個人家庭的社經地位。由於小學跟初級中學是義務教育,因此國家的經費補助特殊族群並沒差異,反而是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對下一代教育的影響更重要。通常低社經地位的家庭小孩子必須幫忙做家事,尤其是農家,這時候送他去受教育的機會成本就比白領階層的高,因為這樣子農民家中就少了一個幫手,但對於白領階級而言,小孩子不需幫忙農事,所以送小孩上學的機會成本很低。因此筆者認為,與其探討政府的教育補助政策,不如探討各階層的經濟條件會更直接。另外一個現象是:隨著台灣的經濟發展,本省籍與外省籍的教育差距在縮小當中,而且兩個族群間的職業聲望差距也在縮小(見表二與表三),我們可以看到,越年輕的一代,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就越小。這種差距的減少,主要是本省籍的家庭社經地位獲得改善而拉高本省籍下一代的教育水準所致,因為戰後出生的外省籍人士,其教育程度與職業聲望一直沒有大幅改變,但本省籍的教育與職業隨著時間而逐年增加。
所以在探討台灣族群社會經濟地位差異時,除了考量個人的教育成就以外,還必須考慮家庭的社經地位。至於國家政策對兩個族群教育成就的影響,與其說是教育補貼所造成,不如說是所屬家庭社經地位的影響更重要。既然如此,那麼探討這種家庭社經地位的原初條件(追溯至1950年代)就非常重要了。底下我將先討論當時國民政府的農地政策,並且描繪1950年代的階級結構輪廓,接下來就我所分類的各個階級來進行描述,探討其組成與社會流動的可能性。
表二 本省籍與外省籍的教育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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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 |
1936-1945 |
1946-1955 |
1956-1965 |
1966-1975 |
|
本省籍 |
5.73
(379) |
8.53
(529) |
10.80
(645) |
11.73
(253) |
|
外省籍 |
7.27 (22) |
12.70
(361) |
12.89
(112) |
12.52 (62) |
|
差距 |
1.54 |
4.20 |
2.09 |
0.79 |
資料來源:如表一。
註:括弧內為樣本數目。
表三 本省籍與外省籍的職業聲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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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時間 |
1936-45 |
1946-55 |
1956-65 |
1966-75 |
|
本省籍 |
29.96(325) |
32.62(479) |
35.51(599) |
39.76(237) |
|
外省籍 |
46.05(19) |
57.19(53) |
50.24(100) |
50.46(54) |
|
差距 |
16.09 |
24.57 |
14.73 |
10.7 |
資料來源:如表一。
註:括弧內為樣本數目。
三、國民政府的農地改革政策
基本上,在1945到1949的混亂接收期間,台灣整個的社會結構並沒有多大的變動,只是上層的日人統治者換成從大陸來的官僚統治者而已(王宏仁,1997)。尤其是影響絕大多數人的租佃系統並沒有改變,所以除了少數的金融及商品投機者獲利外,普通人民的生活機會相對於其他階級而言,並沒戲劇性的變化。
當陳誠被任命為台灣省省主席時,他立刻公告實施三七五減租。這個三七五減租條例其實早在國民政府南京政府時代就有了,只是從沒有認真執行過。當國府1945來到台灣時,還有許多佃農天真的以為他們可以根據新的政府法律而要求地主減租(侯昆宏,1988 : 352-353)。所以在國府與共軍作戰最激烈的時候實施此條例,其政治動機便十分明顯:要保住國府最後一個反共堡壘,他們便不可能將佔人口50%的佃農排除在政治盟友之外。
減租是國府在租佃改革的過程中第一項政策,接下來是公地放領。在1947年,政府擁有超過全台可耕地的20%。大部分這些土地是沒收敵產而來的,尤其是來自台糖公司的土地。在接收當時就有人提議將這些土地出售給佃農,但一直到1949年時,這項政策才開始被認真考慮。從1949到1953年,政府賣出了34.7%的公有地,而在1948年的時候,出售的公有地才佔整個公有地的5%(Tang, 1954:80-81)。不過這公有地放領政策有其局限性,因為國府一方面要想獲得佃農的支持,但另一方面又不想失去會下金蛋的公有地,所以此項政策並沒有危及台糖的重要肥沃土地。台糖在此次的公地放領中,只有賣出二等則土地的14%而已(Tang, 1954:69, 84)。
第三階段的改革則是所謂的「耕者有其田」政策。此大規模的土地政策有三方面的政治動機:第一個動機跟減租政策一樣,是想要創造一個聯合的盟友。其次則是想要掃除在鄉村地區具相當影響力的地主階級;最後則是要取悅美國當局,因為當時的美國施加壓力在各個東亞國家以避免共產黨的滲透。[4] 不過這項土改政策的成功還必需有強大的武力為後盾才能竟全功。[5]
這些政策徹底改變了台灣的階級結構。在政治上,傳統的鄉村地主階級勢力逐漸被國民黨的黨幹部取代;在經濟上,原來一些投機在農村土地的資本開始轉向,在另一方面則或多或少產生了財富重分配的效果;在社會上,這些政策打破了原先具有的鄉民連帶,代之的是比較具「個人主義」色彩的社會關係[6]。在底下,我將探討這些改革對階級結構的影響,其經濟效果以及各個階級的流動機會。
除了農地政策帶來的階級結構重整外,國府也從大陸帶入大批的人,進而改變了台灣本土社會的人口組成與職業結構。表四為1950年代本省與外省籍人士的職業分佈情況。外省籍的一個特徵是有相當高的比重人口為軍人。此外,他們集中的職業都是在第三級產業部門,如專門性、技術性及有關人員佔了約11%,監督及佐理人員約10%。不過不可忽視的是仍有13%左右的外省人從事第一級產業的工作。至於本省籍的人,主要集中在第一級產業(45%),其次是分佈在第二級產業的工人(約18%),從事第三級產業的人口比重並不高。這樣子的職業分佈並不是從真空中產生的,我將探討不同的階級在1950年代的形成,這種形構(formation)是在何種歷史條件下產生的?處在不同階級的人,他們的社會條件與社會流動性如何?
表四 1950年代本省與外省籍人士的職業分佈情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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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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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籍 |
% |
外省籍 |
% |
|
|
|
|
|
|
|
|
|
|
軍人 |
|
|
|
2 |
0.08 |
28 |
17.95 |
|
專門性、技術性及有關人員 |
110 |
4.60 |
17 |
10.90 |
|||
|
民意代表及政府主管人員 |
|
8 |
0.33 |
3 |
1.92 |
||
|
公民營企業主管人員 |
29 |
1.21 |
5 |
3.21 |
|||
|
監督及佐理人員 |
|
122 |
5.11 |
15 |
9.62 |
||
|
買賣工作人員 |
|
|
|
209 |
8.75 |
14 |
8.97 |
|
服務工作人員 |
|
|
85 |
3.56 |
4 |
2.56 |
|
|
農、林、漁、牧、狩獵工作人員 |
|
1,084 |
45.37 |
20 |
12.82 |
||
|
生產及有關工人、運輸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 |
428 |
17.91 |
20 |
12.82 |
|||
|
職業不能分類之工作者 |
|
312 |
13.06 |
30 |
19.23 |
||
|
|
|
|
|
|
|
|
|
|
總計 |
|
|
|
2,389 |
100 |
156 |
100 |
資料來源:瞿海源主編,台灣地區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二期第一、二、三次,1989-90, 1991-92。
註1:在1989-90的問卷中,受訪者被問道:您十八歲時,父親的職業是什麼?這個問題在1991-92的問卷中被改成:您國(初)中畢業或十五歲,您父親在做什麼事?另外一個問題是:你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是什麼?所以我選了出生於1931-42年間(1989-90的問卷)以及1935-46年間(1991-92的問卷)的受訪者,看看他們(已經進入勞動市場)以及當時他們的父親在1950年代的職業為何?
註2:但是出現的一個問題是「你的第一份正式工作是什麼?」這個問題在1991-2的第二次問卷並沒出現,這樣子造成了上一代父親的樣本比重偏高。比較1952及1955年的資料,這裡的第三級產業比重偏高。但是我們必須考慮官方的統計資料在1968年前並沒將軍人計算在勞動人口中,所以官方的第三級產業比重偏高。根據李棟明(1968)的計算,1956年約有27萬的士兵,假如以1955年總勞動人口3百23萬人來加上這部分數目(27萬),那麼第三級產業的人口比重就達36%,高於這裡的30%。
四、外省籍的軍人與官僚人士
從一九四六年到一九五七年期間,由大陸移民來台灣的平民超過了一百萬人,大部分是在一九四九年之後來的,其中包括渡海來台的軍人,數目大約占總人口的2%。在這麼短的期間移入如此龐大的人口,對於本地社會必可避免的會帶來強烈的衝擊。當時的官方人口統計並不計算軍人的人口,因此我們在表五看到1950年之後外省籍人口持續增加,主要是從軍隊退伍下來的人口。
表五 本省、外省人口的變遷(1946-1957)
|
年份 |
總人口(A) |
本省人(B) |
外省人(C) |
C/A(%) |
|
1946 |
6,090,860 |
6,059,139 |
31,721 |
0.52 |
|
1947 |
6,495,099 |
6,436,444 |
58,655 |
0.90 |
|
1948 |
6,806,136 |
6,678,969 |
127,167 |
1.87 |
|
1949 |
7,396,931 |
6,980,234 |
416,697 |
5.63 |
|
1950 |
7,554,399 |
7,029,459 |
524,940 |
6.95 |
|
1951 |
7,869,247 |
7,268,557 |
600,690 |
7.63 |
|
1952 |
8,123,374 |
7,473,544 |
649,830 |
8.00 |
|
1953 |
8,438,016 |
7,724,000 |
714,016 |
8.46 |
|
1954 |
8,749,151 |
7,983,087 |
766,064 |
8.76 |
|
1955 |
9,077,643 |
8,224,955 |
852,688 |
9.39 |
|
1956 |
9,390,381 |
8,435,965 |
954,416 |
10.16 |
|
1957 |
9,690,250 |
8,676,022 |
1,014,228 |
10.47 |
資料來源:南亮進, 台灣no人口to經濟 (台灣的人口與經濟)。東京:亞細亞經濟研究所。頁30, 表10.
根據表四,約每五個外省籍人士就有一個是軍人。為了維持龐大的軍事人員以對抗來自中國大陸的共產黨,國府的財政便大部分花在軍事支出上。從一九五二年到五六年期間,國防支出占全部中央政府支出的80%以上[8]。這樣的結構造成了當時的財政赤字問題,所以美援在此時適時地填補了當時的財政赤字約5.3%到20.1%不等(劉進慶,1975/91:189,表57;頁175,表49),成為國府支持外省籍軍人生活的重要來源。
雖然1951年之後就有全民的軍事義務,但是主要的常備軍還是以外省人為主。這群外省軍人完全在國家的控制之下,甚至在1950年代末期前,他們都不准結婚,原因是還沒有光復大陸。在官方的統計數字上,他們不算在「一般人民」的分類上,除非他們結婚而且在戶籍上有登記,他們才算是勞動力的一部分。這種情形一直到1969年才正式將他們納入官方統計資料之中。這群外省軍人假如從軍中退伍下來,他們的出路如何到目前為止尚無系統性的研究。但是根據某位受訪者說,他的父親從軍中退下來後,就被安排到大秦紡織工廠。我想國家應該會安排這群退伍軍人,可能安排的地點應該以政府部門居多,所以當時才成立了退輔會。1957年開挖的中部橫貫公路可說是另外一種形式的工作輔導。
除了軍人外,非軍人的外省人約占總人口的8%,職業則是集中在第三級產業。表四的資料顯示約三分之二的外省人(扣除掉未能分類的人)在第三級產業工作,主要是軍人、專業人員及低階白領人員。根據Arthur F. Raper的報告,大部分在第三級產業的外省人多數是公務員、專業人員及在交通事業中工作。大部分人在大陸時期都曾在國府中工作過,當他們跟隨國府來台灣後,政府便覺得有政治義務來照顧他們,結果便是公家單位成為這些移民者的避難場所。他說:當時政府的政策是儘可能安排最多的這群人士進入公家機關工作,「雖然從大陸來的人們想要回老家去,但是現在他們卻必需先獲得一份工作以便維生,所以是幾乎不可能解雇多餘的冗員」( Raper/全漢昇等譯,1954: 221)。
在一九五O年代,官方的失業率約在2.4%到2.9%之間,但很顯然這一定低估了。1952年在鄉村地區所做的一項調查得到的失業率數據是13%(JCRR, 1953:4,表1 ; 6)。1953年在都市地區所做的調查,失業率約為12.5%(Raper, 1954 : 218)。而這裡的數字並不包括不完全就業的人數。例如在Raper的調查中,一半的勞工雖然只是打零工維生,但仍算是就業人口 (Raper, 1954 : 215)。
在如此高的失業率時代,公家單位變成相當不錯的工作地點。公務人員的薪水包括現金工資及實物工資(例如房屋津貼或是宿舍配給,米、油、鹽等配給)。在1953年六月的調查,一名公務人員的年所得為台幣9,174元,但是其中一半的所得是以實物來支付的。這樣的所得比當時調查的平均所得7,722元高約18.8%(Raper, 1954:124, 表4)。因為薪水很好,而且工作穩定,因此可以吸引較高教育的人在政府機關工作。根據「台灣地區社會變遷調查報告——1992」的計算,在1950年代找到第一份工作的人當中,受雇者的平均教育年數為7年,而全部受雇者的平均教育則為5.8年。當時雇用員工者大部分為公營企業。由於公家單位的待遇相對較好又穩定,因此可以想像,當時的占多數的外省籍公務人員沒有任何的誘因跳出來自己創業。
五、外省籍的資本家
共產黨接收中國大陸之後,有一些富有的政治難民帶著財富逃到香港、美國與台灣[9]。這些來到台灣的資金用在三個方面:工業投資、地下金融投機與貯藏 (自由中國社,1958:48-49)。進行地下金融投機者多半是上海來的資本家,他們主要的投機對象是農地改革之後釋放出來的資本。他們在台北設立公司,然後與鄉下地區的掮客合作,購買小地主們出售的股票(劉進慶,1992 : 236-237)。四家移轉民營的公司股票成為他們炒作的對象。在一年之內,股票價格上昇了五倍,但是在接下來的一年卻下跌到票面的五分之一。這樣子的投機現象讓當時的經濟計劃者尹仲容感慨搖頭,進而反對設立股票買賣市場[10]。
投資在產業的資本家多半是在大陸便與國府有密切的政治關係,特別是紡織產業。他們從大陸(主要是上海地區)拆卸機械,運送來台,然後在政府的保護下展開他們在台灣的資本積累。在1953年,十二家大的紡織工廠中的七家工廠是外省籍資本,四家為公營企業(也是由外省籍的官僚所控制)(王宏仁,1988:27)。例如台元紡織的老板是嚴慶齡,他是前總統嚴家淦的胞弟。該公司屬於裕隆集團的一個子公司,而蔣宋美齡在該集團也擁有股權(劉進慶,1975/92:219)。其他後來變成大型企業集團的外省籍資本,大多數是在1950年代受到政府紡織保護政策的資本[11]。另外一個受益的產業是印刷出版業,因為當時有言論管制,再加上當時有大量的外省籍出版業人才流入台灣,因此後來的主要出版業多是外省籍資本[12]。這些外省籍的產業資本家成為台灣目前許多企業集團的元老,其下一代繼承父業,這樣的代間傳承可以用來佐證上述的:父親的職業聲望對兒子的職業聲望有正面影響。
這些外省籍的資本雖然依靠官方的保護而成長起來,但是在當時對於台灣的經濟卻是相當重要,而且在後來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主力之一。許多台灣的小老板就是在當時的這些公司學習某些技能,抓住1960年代的世界景氣機會而出來自己當老板的[13]。
六、本省籍的地主與資本家
我們先看看這個階級的人口組成。根據1952年六月的一份調查,地主以及部分出租農地的地主占全部農家的29.27%,但嚴格來說,只有12.57%的農戶是地主,他們是完全將其農地出租。擁有兩甲以下水田的地主佔這些地主的87.3%,9.3%在二到四甲之間,只有3.4%的地主擁有超過四甲以上的水田(Tang,1954:103)。另外一種地主是類似祭祀公會的團體,其特色是「共有持份」。這類的土地佔全部土地的50.55%,佔全部農家的49.30%。由於一塊小小的土地上面有多位的土地主人,或說是屬於「共產」的,因此比較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當政府進行強制收購時,這類的土地較少引起抗爭。
在農地改革之前,有能力經營工商業的,通常也就是地主。基本上有三類的地主:像辜振甫、林獻堂等大地主,他們在日據時代早就擁有工廠及銀行,因此農地改革並不會逼使他們轉業。另外一類的地主不像上述這些地主有全國性的影響力,他們只是地方的領袖。在鄉間他們有碾米廠,同時也是地方金融借貸中心。第三類則是所謂「專業性地主」,他們是農漁會或地方合作社的專業人員經理,來自農業的所得已經變的不重要(王宏仁,1997:31-32)。當年的農地改革對這三類人有不同的影響。
6.1 三七五減租的影響
減租對地主的直接影響便是所得的減少。在1949年,根據當時的一項調查,佃農支付給地主的地租減少了29.3%,因此有73%受訪的地主認為他們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不過在這些受訪的地主中有兩群人,一群是沒有另外一份工作的地主,這些地主裡頭的98%,認為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另外一群地主是有另一份工作的人,他們當中只有56%的人認為生活受到影響(中國地政研究所,1951 : 7)。該報告認為大地主以及一些中地主並沒有受到嚴重影響的原因是:他們大多數在城市或城鎮裡頭有一份工作,收入來源並不靠地租收入。但那些小地主因為只擁有幾甲的土地,減租政策造成的一個結果就是他們的收入比那些大佃農的收入還低。
他們唯一能應付此情況的方式就是收回土地自耕,或是雇用農業勞工來耕作此土地(趙文山,1949 : 72-73)。從1950年初到1951年的六月,共有16,349件的承租契約被解除,35,313件的承租糾紛 (Tang, 1954:50-56)。當然,應付所得減低的另一個方法就是找另外一個工作,但通常他們並沒有非農業方面的技術,而且當時也沒有多少工業的工作,所以很難找到另一份工作。
減租政策的第二個影響就是農地價格的暴跌、農地移轉的增加。在1948年之前,台灣農地的供需大概維持一個平衡的狀態,但是當地主們聽到要進行減租政策時,他們便開始拋售土地。土地的供給量一下子變成是需求量的兩倍。在進行減租政策的1949年,土地供給突然由1948年的4,935公頃增加到10,791公頃。在此情況下,農地的價格由1948年每甲18,600公斤的稻穀跌到1950年的9,000公斤。承租土地的農地價格只有自耕土地價格的一半(Tang, 1954 : 62-63)。在這些出售的土地中,60.9%的土地是來自於擁有五甲以上的大地主。這些地主拿到這些出售農地後的資金時,84.49%的大地主是投資在工業或商業上面,而只有16.5%的小地主做同樣的投資。這些小地主中,有26.2%的人是拿這些錢來還債[14]。顯然,這些小地主並不可能成為小商人。
表六 各年地主間土地買賣戶數及面積, 1946-49
|
年 |
出賣土地地主戶數 |
承買土地地主戶數 |
地主出賣的面積 |
地主承買的面積(公頃) |
|
|
1946 |
17,023 |
16,629 |
7,320 |
|
6,818 |
|
1947 |
14.017 |
16,234 |
4,205 |
|
4,545 |
|
1948 |
12,654 |
5,587 |
4,935 |
|
2,067 |
|
1949 |
22,960 |
16,412 |
10,791 |
|
6,893 |
資料來源:
依據新竹、台中、高雄、台東、花蓮、台南等六縣土地買賣調查資料計算。參見毛育剛(1975:163,表12)。
6.2 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影響
1953年實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使得56.5%的租佃土地由地主的手中移轉到佃農手上。表七顯示約70%的征收土地是屬於「共有地」。這些共有地的地主高達87,149人。假如把征收的土地面積除以地主人數,則由共有地征收而來的地平均為1.15甲(每個地主),但是對於個別地主的平均征收面積為2.12甲。會征收如此多的共有地是因為共有地的地主擁有的土地比較小,而且多人的話比較難組織起來進行抗爭,因此政府比較不會面對來自這些人的對抗阻礙。該表也同時顯示,個人擁有的土地只有28%是被征收,其餘是以購買的方式移轉土地的;但是共有地卻有高達81%被征收。
表七 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型態, 1952-1953 (單位:甲)
|
所有權型態 |
個人 |
共有 |
公司 |
小計 |
|
地主可耕地面積 |
189,874 |
222,318 |
15,005 |
427,197 |
|
租佃面積(1) |
113,849 |
121,989 |
18,119 |
253,957 |
|
小計 |
303,723 |
344,307 |
33,124 |
681,154 |
|
出租地主人數 |
38,005 |
34,772 |
4,073 |
76,850 |
|
部分土地出租地主人數 |
40,869 |
57,315 |
3,867 |
102,051 |
|
小計 (2) |
78,874 |
92,087 |
7,940 |
178,901 |
|
強制收購土地面積(3) |
32,063 |
99,796 |
11,709 |
143,568 |
|
出租土地的徵收比率(3/1)*100% |
28.16 |
81.81 |
64.46 |
56.53 |
|
受影響的地主家戶數目(4) |
15,146 |
87,149 |
3,754 |
106,049 |
|
受影響的地主家戶比率(%)=4/2 |
19.2 |
94.64 |
47.28 |
59.28 |
|
每一戶所被徵收的土地(3/4) |
2.12 |
1.15 |
3.12 |
1.35 |
資料來源:Tang Hui-sun (1954:101, 105, 140).
當時有許多方法可以避免土地征收。第一個方法是將土地趕快平均分給各個兒子。第二種方法是取消跟佃農的租約關係而自己耕作。第三種是將租佃契約改成雇工契約,如此一來,「工資勞動者」便沒有權利購買他們正在耕作的土地。
地主的補償是30%的公營事業股票以及70%的實物債券。當時並沒有人相信國民政府可以在十年內償還這些實物債券,因此很多人在短期間內就將這些債券以極低的價格賣掉了。當時有一些地主希望政府將這些實物債券收購回去以便獲得流動資金,他們甚至願意用稻米市價的四分之一來出售當時的實物債券(鄧雪冰,1954:200,223)。不過在1969年所做的另外一項調查顯示,85%的受訪者一直保有這些實物債券以應付生活支出。對於一些小地主而言,這些債券成為他們主要的消費(Smith,1969:93,96)
那麼這些地主如何處理他們的公司股票呢?楊懋春在1966年對500位一般地主與75名大地主所做的調查發現,98.4%的一般地主以及90.6%的大地主「很早」就將其股票賣掉。他們賣掉的價格,除了台灣水泥公司以外,其他三個公司的價格只有票面價格的35%到65%(Yang,1970:238)。這些小地主由於股份太少,因此不認為有甚麼利益好保持這些股票。他們透過在鄉村的掮客而將這些股票賣給在股票市場操作的上海商人,最後這些股票就集中在少數原先已經在經商的大資本家手上。例如四家民營化的公司中最賺錢的台泥董事會,是由板橋的林家、鹿港的辜家、霧峰的林家及高雄的陳家所掌控(劉進慶,1992:239)。我訪問的另外一位人士(以前擔任基隆顏家的財務經理)說台灣工礦公司也是都由一些大地主所控制。
賣掉他們的股票及債券之後,這些地主如何運用他們的資金呢?Theodore Reynolds Smith發現賣掉實物債券的小地主都是拿這筆錢來當生活費用;而即使是大地主,也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是投資在工商業 (Smith, 196? : 96)。在楊懋春的研究中,只有9.2%的小地主,17.6%的大地主把這筆資金拿來投資,或是用來當成轉業的基金。顯然,大部分的資本並沒有如台灣政府所宣稱的是由土地資本轉成工業資本。此外,即使投資在非農業的資金也不一定是投資在具生產性的工業活動。在1957-58年期間有許多報告指出土地又開始有移轉的現象(侯昆宏,1988:744)。這一類的「土地投機」不應該當成移轉到工業上的投資,它只是成為鄉村地區的地下金融資金而已。
楊懋春的研究也顯示,20%的一般地主,以及30%的大地主改變了他們的職業。他認為「一般而言,大地主可以轉到比較大且現代的工商業,而較小的地主則必需做許多不同的非農業工作」(Yang, 1970 : 244-245)。換言之,較小的地主因為要彌補所得減少的損失,所以必需成為工資勞動者,或小型的工商企業。較大的地主因為早已經有經商的經驗,所以在轉型上就容易一點。至於那些有將資金移轉到工商業的地主,根據黃大洲的研究,他們的投資多半是由其子女來操盤(黃大洲,1985: 70-119),可以想像,這些轉投資工商業的地主們的子女,在後來的職業流動上會有「脫農」傾向,而成為工商業界的一份子,或說是「小資產階級」。一位受訪的老闆說,他的父親是地主,因此有能力供應他唸書念到商職畢業。光復後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使得他的父親改做生意,做糧食買賣的事業。他這樣的教育背景跟家庭背景,使得他很快進入商業活動上,他說他畢業之後,就跟哥哥到高雄經營生意,主要是作雜糧的買賣,後來又經銷味全的味素、醬油。我們可以說,政府的政策造成了地主階級的消失,而此階級的子女比其他階層的人士更容易接近工商業活動。
所以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初步的結論:在農地改革之後,即使有某些中小地主轉型到工商業上,但他們絕對不會是大多數。商人這個階級的流動來源,主要是從大地主,以及中小地主的子女們而來。
七、佃農與自耕農
三七五減租之後,佃農的生活水準並沒有提高很多。在此政策實施之後的一項調查顯示,負債的佃農比率反而由18.7%升到20.2%。而因減租得到好處的佃農則將大部分增加的所得用在消費上(51.9%),只有0.1%的佃農用增加的收入來投資於商業(中國地政研究所,1951:160)。
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前,在1953年已經有28,960戶的佃農從地主的手中購買15,646甲的土地,佔全部租佃地的6.2%,這是由於農地價格跌落,因此佃農們比較可以買得起土地(Tang, 1954:105, 137)。耕者有其田政策幫助了194,823戶農家取得143,568甲的土地,自耕農戶從1948年的33%增加到1959年的58%,而佃農戶數在同期間從36%減少到15%,半自耕農則從24%減少到22%,租佃的土地則由44%降到14%(劉進慶,1975:82)。這是一個非常巨大的職業結構變化。
佃農雖然轉換成自耕農,但是在獲得土地之後的前五年他們的生活並沒辦法大幅度改善。首先是他們必需償付十年的貸款,所以被綁在土地上十年,而沒辦法有任何的「剩餘」可以投資在其他方面。他們有點像半自耕農,只不過以前繳納的地租現在繳交給政府。Bernard Gallins在小龍村做的研究,以及農復會在1954年做的調查都顯示佃農們在買完土地後,財務的負擔加重了。他們必需繳交房屋稅、土地稅,而且在遭逢天災時也沒辦法減稅(Gallin, 1966)。
雖然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後,地主及佃農的財富都有重分配,但並不代表地主減少的就是佃農新所得的。政府以許多方法來增加它從農業方面的稅收,以便支應其財政支出。根據李登輝的估計,地主佔農業的所得份額由1936-40的25.2%降到1950-55的9.8%,1956-60的6.3%;非地主的份額則分別是67.1%,77.2%,81.4%,而政府及其他公家團體則為7.7%,13.1%及12.3% (李登輝,1976:83, 表49)。如此估計的話,那麼地主所釋放出來的所得,在1950-55此期間有41%被政府所吸收,1956-60期間則為24.2%。國民政府有辦法吸收這些經濟剩餘,主要是透過隨賦徵購、大中戶餘糧收購、田賦徵實等方法達成,因為政府購買的價格是市場價格的70%而已。若再加上肥料換穀的政策,農民許多剩餘就移轉給政府了(劉進慶,1975:142-150;柯志明,1988)。
耕者有其田政策施行六年之後,E. Stuart Kirby於1959年在台灣鄉村地區做了一項調查,裡面的報告寫道:根據地方領袖的意見表示,由於可耕地不足,加上人口的壓力,有越來越多的農民必須找尋非農的工作 (Kirby, 1960:75),當時的一個趨勢是每戶農家的可耕地越來越少(Kirby, 1960:70)。官方統計資料顯示,擁有0.5公頃的家戶在1956到1961年間,比率從34%增加到36%,而擁有超過2公頃的家戶,在同期間則從10.7%減少到9.5%(劉進慶,1992:350,表89)。土地不足的結果就是鄉村地區有龐大的隱藏性失業。劉進慶估計在1961年時,農業部門裡頭約有一百萬的剩餘人口,這相當於整個農業人口的44%(劉進慶,1992:353)。若是自家土地根本不允許有更多的勞動力投入,則這些剩餘人口只能出去找工作。從1956年到1961年間,工資農業工人從農業總人口的0.7%增加到4%,顯示了當時有越來越多的人不在自家的農地耕種,而必須外流出去工作。若是自家土地可以容納這些多餘人口,那麼這些農家就必須更集約地耕種,從1956年到1961年間,兼業農戶由60%減少到52%,可以視為是這種現象的結果(劉進慶,1992:350)。
在此情形下,農民的生活非常艱困,根據糧食局1962年出版的報告,一般擁有0.8公頃以下的農戶,或是擁有0.9公頃以下的佃戶,幾乎都有負債,這些欠債農戶高達全體農戶一半以上。另外一份1960年的報告也指出,約70%的農家背負債務,主要是入不敷出。在借款來源,43%是向私人借的高利貸(劉進慶,1992:349)。這可以讓我們想像,即使是自耕農(而不需繳貸款者),也是很難有資金而轉往其他的行業發展,他們必須定著在農業部門。
總括而言,這群從佃農翻身而當自耕農的農民,在1950年代並沒有相當多的機會往上流動。首先的原因應該是他們背負了十年的債務,必須償還他們新購得的土地。其次是原先繳納給地主的地租,現在並沒有全部移轉給原先的佃農,而有很大的部分被政府吸走。最後是人口增加的壓力,使的他們必須找一些補充性的工作,而沒有多餘的錢做其他事情,他們最有可能的階級流動則是成為農業部門的工資勞動者。對於原先就是自耕農的人來講,他們同樣面臨政府租稅增加、土地不足、人口增加的問題,要轉向其他行業也不是很容易。這些農民的子女要不就是在家中務農,否則就是配合著196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而流到城市做工。
八、雇主與自營商
根據台灣省政府1956年做的一項普查報告,當年的雇主共有86,650人。他們分佈在一、二、三級產業的人數分別為23,766人,29,353人與33,531人,分佔各級產業人口比重的27.4%, 33.9%與38.7%。而自營商的人數共有952,728人,在三級產業的人口與比重分別為720,673人(75.6%), 56,156人(5.9%)與175,899人(18.5%) (The 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1957)。
表八 雇主與自營商在三級產業的分佈(1951─60)
單位:千人
|
產業 |
初級 |
次級 |
第三級 |
總計 |
|
年 |
|
|
|
|
|
1951 |
581 |
64 |
161 |
806 |
|
1952 |
617 |
68 |
170 |
855 |
|
1953 |
648 |
71 |
179 |
898 |
|
1954 |
683 |
75 |
189 |
947 |
|
1955 |
717 |
79 |
199 |
995 |
|
1956 |
755 |
83 |
209 |
1047 |
|
1957 |
794 |
87 |
221 |
1102 |
|
1958 |
836 |
93 |
233 |
1162 |
|
1959 |
879 |
97 |
245 |
1221 |
|
1960 |
924 |
103 |
259 |
1286 |
|
1961 |
972 |
108 |
273 |
1353 |
資料來源:原始資料為ILO, Year Book
of Labour Statistics, 1967。引自加藤壽延, 台灣no勞動力人口(台灣的勞動力人口),頁78。
表八顯示1950年代間,雇主與自營商的人數及變化。在這時年間,老闆的人數逐年增加。這裡我們再回到前面討論的一個問題:農地改革之後,農業部門的資金移轉到工業上來,而某些原先的地主會轉而經商。假如從這個表來看的話,從1952年之後,由於老闆的人數並沒有跳躍式的增加,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上述的說法是否真的成立。
雇主通常是居住在都市地區的大地主,他們已經有相當豐富的經商經驗。根據一份1951年的調查,41.5%的地主也同時在政府機關工作,而有28.4%的地主同時投資在商業上。他們的家計所得中,有23.2%是來自「非農所得」,這個數字比自耕農的12.6%,以及佃農的7.78%高出許多;而這樣的非農所得,比全國的非農平均所得高出三倍(中國國民黨改造委員會,1952 : 21,表4-3)。在都市中的雇主,其年平均收入在1953年為新台幣27,271元,大約為都市居民平均所得的四倍。若是從全國的所得分配來看,他們的收入落在全國前6%裡頭(Raper, 1954: 124; 張果為,1980:45-85)。
表八也顯示,大部分的非農業自營商集中在第三級產業。通常在開發中國家,都市地區的第三級產業可以吸收大量的隱藏性失業人口,或是邊際勞動人口,而對於那些流出到都市的鄉村無地農民,第三級產業也通常是他們棲身之處。根據1952年對台灣都市地區所做的一份調查報告,32%的受訪家庭是從事自營工作。他們的所得跟公務人員接近,比全部都市人的收入高出約20%。但是在此類別中,包含了相當多不同的職業與行業,因此他們之間的所得差異可能相當大。譬如說,小商店老闆、三輪車夫或板車拖夫以及一些邊際勞動自營商都包含在這個類別裡頭。所以就如Arthur F. Raper所說的:很多的自營商是剩餘人口的結果;他們無法找到工資勞動,所以只好自行創造邊際工作經營。大部分的邊際勞動者都非常願意接受任何有固定薪水的工作(Raper,1953: 145 )。我們可以這麼說:在這類的自營商中,包含了兩類所得差異極大的團體,其中之一是「真正的老闆」,他們有一些資本,經營小工廠或商店;另外一類的「老闆」則是屬於邊際勞動人口,他們雖然是「自營商」,但是他們的所得並不穩定,而且微薄,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還不如有固定收入的工資勞動者。這群人因為鄉村地區已經無法容納更多的剩餘人口,加上他們也沒有資本,因此他們最可能的流動出路就是成為工資勞動者,而1960年代台灣的經濟起飛也為他們找到了一條出路。
九、勞工
在1950年代的勞工,其人數從1951年的73萬7千多人,持續增加到1960年的122萬2千人,不過在總勞動力所佔的比重只從35.8%增加到36.8%,平均每年只有增加0.1%而已。這些工資勞動者在各個產業的分佈維持相當穩定,大概是20%在初級產業,30%在第二級產業,50%在第三級產業(加藤壽延, 1971:表7,13)。根據1956年的調查,非農部門的勞工約為一百萬人。在現代產業工作的工人約48萬人,其中二十五萬七千人在服務業部門。另外約五十二萬人在傳統的產業工作,其中只有12萬人在製造業部門,在商業部門則為27萬五千人(劉進慶,1975:356-360)。
在初級產業的受雇者多半是農地改革前的佃農(包括米農與蔗農),他們在農地改革之後也沒辦法擁有足夠的維生農地。根據1952年的調查,有半數的佃農必須出外為他人工作以求得生計維持(中國國民黨改造委員會,1952 : 24,表4-8)。根據耕者有其田條例的規定,受雇農民並沒有權利購買地主的土地,因此假如某戶農家擁有一小塊不足養活家人的土地,他們必須到外頭打零工,那麼他們就不能購買地主的土地而成為自耕農。楊懋春所做的一份調查說,250名受訪的工人家庭,有72%的人抱怨政府這條規定的不合理(Yang, 1970:347)。抱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施行耕者有其田之後,很多地主要賣掉土地,不再經營農業,結果就是造成原本在這些農地上工作的農業工人失業。
根據Raper的研究,在都市的工人,大概只有半數的人有經常性的工作(Raper, 1954:215)。在都市地區的產業工人,其平均所得比總平均低約三分之一。一半以上的工人集中在礦業,紡織與金屬機械業。這三個產業的平均工資在1953年分別為台幣455元,450元與439元(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1953 : 17, 73-74, 137-138)。[15] 由此計算出來的年平均所得相當於Raper的數字。在國民黨的這份報告中指出,有某些礦業公司並無法準時支付工資,這時候公司發給工人一種叫做「工資卡」的證明,而缺錢的工人在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只好將這種「工資卡」拿去折現,據報導,最高的有打六折賣掉的。而當時這些礦業公司積欠工人的工資高達四百五十萬元(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1953 : 17-18)。除了所得不穩定外,1951年台灣礦坑的意外死亡率也高居不下,當年的調查為每百萬人有61人,但同期間,在日本只有24人,英國只有2.3人。
大約50%左右的受雇者在第三級產業工作,而且幾乎都在服務業部門,包括了街道小販、理髮師、藝人、女傭、清潔夫﹍等。這個部門的工作者多半是邊際勞工,他們多半將這個工作視為過渡性質的工作,1990年代台灣找不到工人的製造業部門,在當時卻是非常熱門地點。當台灣經濟起飛後,這批剩餘的勞動力就逐漸被工業部們所吸收(Kuo, Ranis and Fei, 1981:125-136)。
所以就這群勞工而言,除了二級產業勞工的收入比較好之外,其餘部門的勞工都可視為邊際勞動人口。這種情形下,他們本身的社會階級流動就非常困難,必須大環境改善時,他們才可能跳脫邊際勞動力的命運,當然,其子女的教育也因為其收入不足養家餬口,因此甚難接受較高之教育以改善其階級地位。這些家庭也不可能提供資本或工商業的學習環境讓其子女有機會往另外的方向發展。
十、結論與討論
本文首先探討了台灣的省籍、教育與職業的關係。本文認為不同省籍家庭社經地位對下一代的教育與職業之影響,遠比國家教育補助政策重要,因此探討各個家庭社經地位的原初條件是解釋戰後省籍經濟地位差異的起點。1950年代可說是戰後台灣階層改變最劇烈的時候,因此本文集中在1950年代各階層的構成與流動的可能性。
國民政府來台之後,不僅帶來人口結構的改變,其政策也導致社會階層的巨幅變動。在社會階層的構造上,新增的兩個階層是在國家機構工作(包含軍職與文職人員)的外省人,以及在民間經營企業的外省資本家。來台的外省人,三分之二在第三級產業工作,主要是軍人、專業人員及低階白領人員, 在當時高失業率的時代,公家單位為相當好的工作地點。因為薪水好,工作穩定,因此吸引較高教育的人在政府機關工作。當時雇用員工者大部分為公營企業。由於公家單位的待遇相對較好又穩定,因此當時的占多數的外省籍公務人員便沒有任何的誘因跳出來自己創業。從大陸帶來資金的資本家,一部份的人投資在產業資本上,而且靠著國家的經濟保護政策,累積了相當多的資本,並且為1960年代的外銷預作準備。另外一部份的資金則放在投機性的金融活動上,尤其是農地改革後,公營四大公司釋出的股票與債券,成為其炒作對象。
國民政府來台之後所進行的農地改革,造成本土社會階層的劇烈變動。影響最大的是小地主與佃農。地主與佃農階層幾近消失,自耕農的比率大為增加。在這變動過程中,大地主由於原本就有相當的事業,也通常是本省籍的資本家,因此他們的地位並沒有多大的變動。中地主也沒有很大變化,因為他們本身在都市地區都有白領階層的工作(如農漁會幹事),所以農地改革只是讓他們更早脫離農村生活。小地主受到的影響最大,一方面他們保留的土地不足,另方面土地移轉出去的資金又不知往何處投資,只能當成生活的資金。由於缺乏商業技能與資金,他們要轉業從工商也非常困難。
不管是原先為自耕農,或是佃農,在農地改革之後,生活條件不見得變得更好,這是因為政府在當時以農業為主的時代儘量想要從農業中抽取剩餘,因此原先為地主所得的份額,在耕者有其田政策後,有一半以上移轉給政府。從佃農變成自耕農的農民,在1950年代並沒有相當多的機會往上流動。因為他們必須償還新購得的土地。人口增加的壓力也使的他們必須找一些補充性的工作,而沒有多餘的錢做其他事情。對於原先就是自耕農的人來講,他們同樣面臨政府租稅增加、土地不足、人口增加的問題,要轉向其他行業也不是很容易。他們最有可能的階級流動則是成為農業部門的工資勞動者
本省籍的雇主除了少數大地主身兼大資本家外,另外大多數的雇主則是中小企業雇主。另外一類自營商,包含了兩類所得差異極大的團體,其中之一是「真正的老闆」;另外一類的「老闆」則是屬於邊際勞動人口,他們的社會地位甚至還不如有固定收入的工資勞動者。由於鄉村地區已無法容納更多的剩餘人口,本身也沒有資本,因此他們最可能的出路就是工資勞動者。
勞工在當時所佔的勞動力人口比重約三分之一,他們有一半集中在第三級產業。在製造業部門工作的工人,多半屬於公營事業,其生活條件算較好的。但是更多工人在傳統的服務業部門工作,他們很多是邊際勞動力,在找不到穩定的工作前,這些都是過渡的工作,他們最期望的工作就是到製造業部門。
附帶一提,根據以上的討論,我希望對於一些普遍被接受的說法提出質疑:
說法一:政府對外省軍公教的教育補助是造成省籍教育差異的原因之一。
本文認為家庭社經地位差異才是最根本的原因。隨著省籍間的經濟地位差距縮小,省籍教育差異也將會逐漸縮小。
說法二: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後,有大筆的資金從農業轉到工業。
從我們的討論看到,將資金移到工業部門的地主只有大地主,以及一小部分的小地主子女,而其規模以及效果多大,仍然值得懷疑。此外政府還從中榨取部分的農業剩餘,用於國防支出,因此到底有多少資金真正流到工業建設,仍值得懷疑。
說法三:台灣人都想當老闆。
在1950年代的環境,我們看到工廠工作是令人羨慕的位置,反而那些邊際勞動者,也是所謂的老闆,並不想繼續其老闆身份,而是努力要成為工人。所謂的「黑手變頭家」的社會流動是1960年代之後的現象,在就業機會相對稀少的1950年代,穩定的工作才是心之所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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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某朋友在專科教書,在解釋過省籍與教育資源差距的問題後,他在期末考試出此題目:「為何比較多的外省人上大學?」,還是有許多學生的回答就是這樣「他們比較聰明」。
[3] 換言之,個人的教育成本並不是如「人力資本論」(human capital theory)所說,只是個人在不同時期的所得配置而已。見Gary Becker (1975)。
[4] 當時在日本,韓國及菲律賓都有類似台灣的農地改革政策。詳見Theodore Reynolds Smith(196?)。
[5] 某些學者指出,這一連串的農地改革是在二二八事件之後採行的,因此對於地主多少有恐嚇的效果。實施三七五減租時,屏東的縣議會議長說過一段話:最近在台北市有一名司機因為交通車禍過失而被判處死刑。假如一名司機只是因為違反交通安全而被判處死刑,那麼我們就可以想像假如一個地主不守法的話會如何。就是因為地主們有台北司機這樣的案例在心頭,所以三七五減租運動進行的特別順利。見趙文山(1949:71)。
[6] 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的學術性論文談及農地改革的社會效果。最佳的材料應該是來自於農復會所做的調查。見雷柏爾(1953;1954);E. Stuart Kirby (1960);Martin M. C. Yang (楊懋春, 1970);Chang Yen-tian (張研田, 1965) 以及蔡宏進(1967)。
[7] 某位論文的評審人認為這張表的外省人在第一與第二級產業的比重過高。但是根據1953年陳紹馨,Raper等人(1954:221)在都市地區進行的調查,有16%的外省人從事第一級,18%的外省人從事第二級產業,比我計算出來的高。但是若扣除掉不能歸類的人,那麼這兩者的比率就非常接近了。筆者認為,當時在公營事業的外省人很多,加上外省的資本家所創設的工廠,這個比率應沒問題。至於第一級產業的外省人是,可能還是在台糖、臺鹽等與農業有關的公家機關工作,尤其台糖的土地佔了全台的四分之一,這是容納外來人口的好地方。
[8] 這樣的財政支出結構在一九八O年代中期還是高達50%,更不用說在一九五O年代了。
[9] 有評審者認為這種說法是「迷思」。但是根據黃紹倫對香港紡織集團的研究,他也發現這種情形,參見Wong(1988)。
[10] 他說假如設立股票市場的話,那麼情況就會像1949年前的上海股市,只是少數人在進行交易,對於儲蓄與工業資本的積累都沒有任何的幫助。見尹仲容(1961:25)
[11] 這些集團包括了中興紡織、遠東紡織、華隆集團、嘉新集團、國豐集團以及太平洋集團。參見王宏仁(1988:23);Hsiao Hsin-Huang (1992: 139-168).
[12] 這是根據在台南地區的兩位出版書商所述,其中一位的父親便是從上海來的出版商人。
[13] 在我所訪問的四十二位小老闆中,其中有三位曾在外省籍的企業集團中工作過,他們都肯定當時這些外省企業給他們的訓練。兩位在出版界,一位在民營的唐榮鐵工廠。
[14] 根據中國地政研究所(1951 :81-82)表15計算而出來。
[15] 紡織業與金屬機械業並沒有平均工資,只有各個工廠的平均工資,所以我取這些工廠的工資中位數當成平均工資。